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黄辉 通讯员陶然
2011年10月,王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信用卡申请确认表上签字,承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某银行审批后向王某发放了信用卡。王某收到信用卡后,将信用卡密码记载在本子上,连同信用卡放在抽屉中。王某的儿子得知该信用卡后,背着母亲王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本金5万元,并产生相应的利息。
某银行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透支的本金及利息,而王某以其未实际使用信用卡款项为由主张不应由自己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某银行核发后,经王某开卡,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某银行和王某,即便信用卡被王某的儿子使用,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某银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王某的儿子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同时,王某申请信用卡后,未能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码,导致其儿子持有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王某本身存在保管不善的重大过失。而某银行已经履行了发放款项的义务,本身并无任何过失。据此,法院依法判令王某偿还某银行欠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信用卡的普及便利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而信用卡被他人甚至是亲人盗刷、冒用、透支以及主动出借信用卡等违规违法事件时有发生。一方面,公民应加强诚信意识,不得擅自盗刷他人信用卡;另一方面,持卡人应加强对信用卡及其密码的保管责任,以免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法官建议,设置密码时最好使用不同的设置方法,不可使用简单排列的生日、电话号码、身份证件数字等。同时应确保密码只有自己知道,严防他人盗取密码。使用自动柜员机时,更应该注意保护信用卡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