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宵鹏
近年来,出于各种目的的民间放生动物行为日渐增多,由于缺乏科学论证且未经法定程序,有的随意放生行为给生态环境和他人生命财产造成危害,更多的则直接放生变杀生。前一段时间,河北省武安市发生的“鳄鱼放生”事件就曾一度引发社会关注。
9月16日17时,武安市活水乡村民反映,有人将鳄鱼幼崽非法放生到口上水库(京娘湖)西支库尾浅水区。接到情况报告后,为避免发生伤人事故,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进行安排部署,林业、水利等部门结合专业力量全力组织搜寻捕捞,文旅部门和属地乡镇第一时间发出预警,迅即启动防范巡查、告知提醒、现场驻守等相关工作,确保群众安全。同时,武安公安部门通过技侦手段迅速锁定了相关行为人,两名行为人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接受调查。经初步核实,放生鳄鱼为不足1米长的人工养殖鳄鱼幼崽。
9月24日,京娘湖风景区对外通报称,鳄鱼幼崽在景区被发现并捕捞上岸。经专业动物养殖人员现场勘验,确认鳄鱼已死亡。据初步判断,该鳄鱼由人工养殖,因当时连续降雨、气温下降,无法适应野外水生环境导致死亡。
口上水库又名京娘湖,是当地旅游景区。在水库放生鳄鱼不仅严重损害水库水生态、水环境,还对水库周边群众和景区游客安全造成威胁。
“鳄鱼放生”事件发生后,武安官方呼吁,广大群众要遵纪守法,绝不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知道放生应遵循什么程序、什么物种可以放生、适合放生于何处,要科学地参与到保护野生动物的队伍中来。而行为人郝某某、范某某在公共场所放生鳄鱼事件,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两人作出治安处罚决定。
“不合时宜的放生等同于杀戮。”对于这起放生变杀生的事件,京娘湖景区表示对此感到痛惜,并呼吁大家文明放生,关爱每个生命。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据了解,放生行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市场上买来野生动物或外来物种放生,如巴西龟和一些鱼类,这种放生法律是禁止的,而且还设定了罚责,对随意放生外来物种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另一种是放生一些当地物种,同样不得任意而为,而且不能对当地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河北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放生行为导致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如村民庄稼被破坏、牲畜被咬伤,甚至人身被攻击,放生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治安处罚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一些放生的人认为自己将购买、救助的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这些行为会造成很多不良后果。如果将野生动物放生到不适宜其生存的环境,可能会因无法适应而死亡;如果将外地物种放生到本地环境中,新物种会对本地物种造成威胁,甚至缺乏天敌的新物种会形成物种入侵,破坏当地生态平衡;如果被放生的野生动物凶猛、有毒或者未经检疫合格,则可能对放生地的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此外,随意放生还会助长一些不法分子以此为业,通过非法猎捕、贩卖放生动物,甚至将放生动物抓回重新贩卖,从中谋取利益,形成恶性循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
在河北武安“鳄鱼放生”事件中,通过调查确认,放生的鳄鱼实际为人工养殖的一条鳄鱼幼崽。事实上,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不能直接进行野外放生,必须经过野化后才能选择适宜地进行放生。目前,放生的野生动物绝大多数是人工繁育的,放生即成为杀生。
河北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相关负责人提醒,如果准备进行放生,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到当地林业部门备案,经过科学评估,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理性放生。同时要注意,放生的动物应该是放生地本土的,不能对自然生态产生负面影响;放生的物种应该是被救治的野生动物,而绝不应该是从市场上买来的。否则,不管是给放生地生态和群众生活带来影响,还是不合时宜地将放生变成杀戮,都只能是“好心办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