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梁平妮
李某在山东省沂源县有一处养鸡场,从事白羽肉鸡的饲养工作。某施工单位在养鸡场附近的公墓施工时,燃放鞭炮并伴随大型机械噪声,使得李某饲养的肉鸡因受惊吓而死亡。基于上述原因,李某将某施工单位诉至沂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庭审中,某施工单位辩称,导致家禽死亡原因有多种,如饥饿、瘟疫、食物中毒等,难以证实鸡的死亡与施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查明,被告施工时未对噪声污染采取措施,在原告的鸡棚附近燃放鞭炮并伴随大型机械噪声,原告在肉鸡陆续死亡后的第一时间报警,公安局出警记录载明被告燃放鞭炮、工程机械声音过大导致肉鸡被吓死。同时,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后也未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情形,且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接表中也载明鸡死亡的原因系被告修建公墓所致,据此可以认定噪声污染系被告行为所致。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产生环境污染,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噪声污染的结果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对噪声污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死亡家禽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了原告的经济损失。近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2.8万余元。现判决已生效,被告已履行完毕。
法官庭后表示,建设施工噪声,是指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产、生活环境的声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的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施工单位因未对工程噪声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且无法证明肉鸡致死与其噪声污染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务必重视环境影响评估,制订合理有效的施工方案,将工程对周围环境所造成的各种影响降到最低,避免噪声等对他人造成损害。作为养殖户,应设立明显的标识,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同时主动采取防范噪声措施,预防损失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