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真假难辨的“离婚证”,给当事人带来了无穷的困扰,并先后引发一系列诉讼纠纷。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调查了章磊申诉离婚纠纷一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双方解除婚姻则既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二者选其一即可。
申诉人章磊(男)与被申诉人赫某(女)系一对再婚夫妻,二人于1997年正式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男方章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却因赫某不同意离婚而未能成功解除婚姻关系。2010年初,章磊再次起诉与赫某离婚,这次赫某却向法院提交了一张日期为2001年的《离婚证》,这张《离婚证》的出现,使章磊为解决离婚证的效力问题暂时撤回起诉。
直至2010年5月,章磊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并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了要求对《离婚证》的真伪进行鉴定的要求。在第三次离婚诉讼的法庭上,夫妻二人关于这份《离婚证》各执一词:章磊称这张《离婚证》是赫某当年为了在单位多领住房补贴而伪造的,是假证;赫某却说这离婚证是2001年双方感情不好时章磊为了图方便而托熟人办理的,办证时自己并未到场,自己也不知证件究竟是真是假。
法院针对《离婚证》的真假进行了初步调查后,章磊的代理人考虑案件的证据情况及诉讼成本等因素,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表示不再要求法院对证件的真伪进行鉴定。最终,法院认为在无法判定《离婚证》效力之前,法院无法直接对双方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理,所以做出驳回章磊起诉的裁定。
章磊上诉被驳回后,又向《离婚证》上记载的颁发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离婚证》无效,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驳回。
无奈之下,章磊只好到检察机关申诉,希望通过检察机关的抗诉来确认这份《离婚证》的效力,从而使其能顺利离婚。
检察机关经过认真审查和仔细研究认为:本案中,章磊离婚诉讼中出现的《离婚证》是一份非常特殊的证据,它表现为国家机关证件的形式,因此法院对其真伪和效力的判定必然非常谨慎。
案件中通过法院的初步调查工作,尽管显示该份证件记载的情况有可能是不属实的,然而在当事人放弃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法院没有直接对证件的真伪和效力进行判定,这种结论并无明显不当。
因此,最终检察机关未支持章磊的申诉理由,同时,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检察院向申诉人说明了检察机关不立案的理由,并告知章磊,其仍可以在一定时间后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通过证件真伪的鉴定和效力的判定最终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