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某巷的杨某玉,通过设立“奖金”、“提成”、“工资”的形式进行返回收益,发展其伞下人员超30人,共收取传销资金250万元。近日,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对杨某玉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某玉,女,1963年7月出生,四川省绵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某巷。
经查,2007年起,被告人杨某玉与安晓某、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广西北海市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为名发展传销组织,并要求参加者缴纳申购款购买“份额”而获取加入资格,即每个参加者最低需要交钱申购1份“份额” 最高不能超过21份;第1份申购费为3800元,第二份为3300元,即3800×1+3300×20=69800元。然后参加者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方式进行管理,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该组织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本案中,对于达到老总级别的人员,由其上线通知到广西南宁市举行升总仪式。该传销组织上级人员按参加者发展的人数及申购份额等瓜分参加者交纳的申购款,老总每月收取新加入的下线人员交纳的入门费后,于每月下旬向下线人员发放返利金额。
被告人杨某玉以“低成本高回报,不出几年,就可以成为百万富翁”的诱人条件,很快就发展了廖某、贺素某等人加入,并于2008年初晋升为老总级别,经其发展,伞下人员超30人,老总级别人员有廖某、贺素某、孙沁某等人,层级超过三级,并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传销资金累计超过人民币25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玉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