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订婚要钱婚事未成返还

2019-06-24 来源:法制网 热度:1023℃

法制网讯 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王希玉 朱晓睿 订婚当天“准岳父”要钱三万,婚事没成拒不返还。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老张返还小刘人民币三万元。

小刘是95后,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他和女朋友小张谈了一段时间后准备订婚。按照当地习俗,订婚时男方分两次给了女方订婚礼金共计105000元,女方分两次返还1400元。但就在订婚当天,小张的父亲老张突然把小刘喊到一旁,索要人民币三万元,声称不给的话就不同意订婚。小刘迫于无奈,当即找人取了人民币三万元给了“准岳父”。

然而过了几个月,小刘和小张之间的矛盾越发激烈。在后来的一次争吵下,小张就跑去了外地,一直未回来。小刘跟小张联系过几次,但小张一直不回复。多半年之后,小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返还彩礼及多付的人民币三万元。法院认为,多付的人民币三万元不是小张收的,也不属于彩礼范围,要求小张返还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刘某可另行起诉。于是,刘某便向法院又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了诉讼,要求小张的父亲老张返还小刘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老张在其女儿小张与小刘订婚之际收取人民 ;币三万元,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且使小刘的财产受到损失,属于不当得利,现小刘要求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此,法院遂依法判决小张的父亲老张返还小刘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