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总为追回钱款以拖欠103万工资为由虚假仲裁

2016-05-05 来源:正义网 热度:1760℃

以41名职工被拖欠了103万元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顺利经过仲裁调解后,公司老总又承诺在调解书生效后的一日内就给支付所有拖欠工资,仲裁委员会随即也出具了调解书进行了确认。本来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就此可以画上一个句号,但仲裁调解书中的异常情况还是没能逃脱检察官的火眼金睛。

近日,海安县检察院经过调查核实,发现上述仲裁案件不但其事实有假,而且所涉及的41名职工的身份也都存在着造假,遂依法进行监督,从而成功阻止了一起虚假仲裁后果的发生。

原来,家住海安县高新区的丁卫国在当地也算得上是个有点名气的人物,因为他办的南通某饲料有限公司近年来风生水起,称得上小有实力,所以认识他的人也就越来越多。然而几家欢喜几家愁。同样在当地苦心经营了多年机械厂的崔亦新(化名)夫妇,却因近两年资金周转困难,债台高筑。2013年年底,眼看着银行的贷款就要到期,听说丁卫国公司实力比较雄厚,该夫妇俩便经朋友引荐找到了丁卫国。丁卫国也算爽快,一次就借了180万给崔亦新夫妇,解了他们的燃眉之急。

崔亦新夫妇倒也信守承诺,没多久就把这笔钱还给了丁卫国。此后,这对夫妇便以支付高息为条件,又陆陆续续地找丁卫国借款,借了还,还了再借,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甚是频繁。到了2015年初,丁卫国借给崔亦新的本金已经高达510万,这次,崔亦新却再也没有能力偿还了。

“这么多钱不能白白没了,”丁卫国心有不甘。思来想去,崔亦新夫妇不是还有厂子吗,他便开始打起机械厂的主意。

2015年1月,眼看着就要过春节,为了避免夜长梦多,丁卫国急急忙忙找律师拟定好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并把在外躲债的崔亦新夫妇叫了回来,以从自己的债权中抵扣100万购买机械厂的经营权,将来有朝一日还是要将厂子归还为理由,让崔亦新夫妇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了字。

然而,天不遂人愿。就在丁卫国觉得夺了工厂的股权,借款有了保障的时候,殊不知,接二连三的麻烦找上门来。原来,崔亦新夫妇在经营机械厂的时候,因为欠了一屁股债,早就把厂房、设备、土地办了抵押,所以现在债主都转向丁卫国要钱。更让丁卫国感到棘手的是,为了使机械厂能正常运转起来,他从自己的饲料厂拿出200万元,投入了机械厂用于生产,而机械厂销售的货款却被崔亦新的债主通过法院进行了保全。如今货款拿不到,自己的饲料厂也就岌岌可危了,如果长久拖下去,估计饲料厂工人的工资也发不出了。

就在丁卫国一筹莫展时,一个偶然的机会,他从机械厂的老职工张宏兵(化名)那得知,以前崔亦新拖欠工资,张宏兵作为职工代表曾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过仲裁,后来崔亦新将被冻结的财产优先支付了工人的工资,丁卫国顿时有了主意。

于是,丁卫国从机械厂找来9名员工,从自己的饲料厂找来16名职工,再从社会上找来16人,这样共计41人。41人找全后,他就向他们表明了自己的意图。他说,虽然厂里目前为止没有拖欠工人工资,但是工厂实际处境艰难,希望大家帮帮忙,把公司的货款要回来。丁卫国还拿出事先让会计王敏(化名)准备的拖欠工人工资103万元的假明细表,劝说41人一一签了字,并让这些人都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为了把准备工作做充分,丁卫国还安排张宏兵做了职工代表,并联系了律师吉某,在吉某的指点下,张宏兵便带着准备齐全的材料到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文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调解果然很顺利,丁卫国承诺在调解书生效后一日内支付所有拖欠工资,仲裁委员会出具了调解书并进行了确认。

“钱到手才能踏实,”丁卫国心想。于是,他赶紧让张宏兵拿着仲裁调解书去海安县法院申请执行。而此时的张宏兵因为心虚害怕,所以迟迟不肯去。为了早日拿到钱款,丁卫国写了承诺书给张宏兵,表明整件事情与张宏兵无关,一切责任都由他一个人承担,并自己开车将张宏兵送到了法院。

2015年9月,就在丁卫国坐等法院执行的时候,一份控告丁卫国曾经找人冒充工人讨要过机械厂货款的材料寄到了海安县检察院。该院民行科从这份控告材料中发现,在张宏兵为代表的仲裁调解书中,丁卫国同意一日内发放拖欠100余万的工资确实不太符合情理。

于是,在受理了该案之后,立即对仲裁调解书中涉及的工人一一开展调查。经过多方走访和细致的询问,发现仲裁调解书中所涉及的41名所谓拖欠工资的工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并不是机械厂的工人。

为了既将案情查个水落石出,又防止因走漏风声,而让涉案人员相互通气,海安县检察院精心部署,多方了解丁卫国、张宏兵以及王敏这些涉案关键人员的动向及行踪,并组成三个小组,对该3人同时开展调查询问。当丁卫国、张宏兵以及王敏三人面对检察官已经掌握的证据时,他们都承认了伪造证据申请仲裁套取货款的事实。接着,经过民行检察官的进一步细致核实,发现41名工人只有9名是机械厂的工人,并且他们申请仲裁时声称的被拖欠的5个月的工资均已实际发放。

2015月12月16日,在案件全部审查终结后,海安县检察院遂向当地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指出执行依据仲裁调解书存在问题,建议暂缓执行,防止错误执行造成执行回转困难。同时,向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先前作出的仲裁调解书,引起法院、仲裁委员会的高度重视。

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研究,根据检察建议书的内容,第一时间撤销了作出的仲裁调解书。海安县法院也及时作出对仲裁调解书不予执行的裁定,有效防止案件后果的进一步扩大。目前,对丁卫国的处理也在进一步的研究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