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三名男子伙同他人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间,跨越四省六市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银首饰。近日,被告人谭某、匡某、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谭某、匡某、李某三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12年、10年6个月,2013年、2014年刑满释放后,三人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盗窃。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短短4个月,三人伙同他人交叉作案共计8次。其中前往贵州省贵阳市盗窃黄金项链451.51克,价值人民币150036.77元;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盗窃黄金项链329.01克,价值人民币81531.97元;前往桂林市七星区盗窃黄金项链638.965克,价值人民币176993.3元;前往河南省郑州市盗窃四次,盗得两部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7880元;8块梅花牌手表,价值人民币48366元;铂金项链176.61克,价值人民币61660.94元;1条黄金项链重76.46克,价值人民币19956.06元;前往重庆市黔江盗窃1条男士黄金项链,重90.58克,价值人民币27626.9元。三人在前往河南省平顶山市实施盗窃时,被群众发现后抓获。谭某、匡某、李某盗窃价值分别为人民币546425.04元、492519.97元、287899.77元。
检察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谭某、匡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盗窃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