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收购树木时明知香樟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在未办理相关采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伐3棵香樟。近日,由江西瑞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4年3月,被告人陈某以2000元的价格判买瑞昌市夏畈镇南畈村村委会位于向阳水库坝上的29棵野生樟树,在办好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后进行移植。同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借机以500元每棵的价格从南畈村村民李某某、余某甲、余某乙手中购买该三人位于“小洼”山场12棵樟树,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对12棵樟树进行采挖以备移植。同月4日,瑞昌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案发,并将从余某甲处购买的三棵樟树取样送检。经江西省科学院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从余某甲手中购买并采挖的三棵樟树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2014年6月12日,瑞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人陈某于当日主动到瑞昌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前述行为的经过。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明知香樟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在未办理相关采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伐3棵香樟,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