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4村民以农作物被污染为由,唆使其他村民破坏砖厂生产,要挟生产商赔钱。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县法院以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查明,2014年09月18日至9月24日,被告人张某、何甲、何乙、何丙伙同三十余名村民在恭城县加会乡开花山园艺场闽会红砖厂,以闽会红砖厂所属秧家村及闽会红砖厂污染果树为由,要求砖厂停止生产,并赔偿村民损失。未能得到砖厂满意答复后,张某教唆何丙驾驶拖拉机在离砖厂约二十米的地方拉了一车柿子叶,将柿子叶倒在砖厂门口的路中间,意图堵塞砖厂出入通道,之后四人又伙同他人将砖厂电闸、鼓风机关闭,致使正在烧制中的部分红砖被烧坏。同时派人在砖厂轮流守候,阻止砖厂生产、作业。2014年9月27日,张某等人发现有拉砖车从砖厂旁边的小路进入砖厂拉砖,遂再次拉来泥土将砖厂出入通道堵死,致使砖厂全面停工。经恭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闽会红砖厂因此遭受损失人民币21510元。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何甲、何乙、何丙为实现个人目的,采用堵路、关闭砖厂鼓风机、电闸的方法,阻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