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成磊遇害案公诉人披露庭审经历 罪犯曾想劫持人质

2015-12-24 来源:正义网 热度:1405℃

12月15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民警沈成磊执行公务遇害案开庭宣判。被告人李辉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笔者采访了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听他们叙述了整个办案和庭审过程。

制作公诉审查报告近百页

2015年5月27日14时50分许,烟台市莱山公安分局民警沈成磊、宋繁靖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查案过程中寻踪来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与福河路丁字路口,发现了涉案车辆并进行了跟踪。被告人李辉意识到可能有人跟踪,遂弃车准备逃跑,民警沈成磊与宋繁靖上前实施抓捕。被告人李辉为抗拒抓捕,激烈反抗,宋繁靖再次向周围群众表明警察身份,请求协助,市民王树新上前帮忙。在三人试图制服李辉的过程中,被告人李辉从右裤兜掏出折叠的单刃尖刀,持刀朝沈成磊的颈部、后背、腹部连捅数刀,致沈成磊左颈动、静脉断裂死亡。

该案发生后,烟台市公安干警夜以继日的围堵、抓捕,终将李辉抓获归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案发后即制定专人提前介入侦查,指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市院公诉一处处长宋钢带领全省“公诉业务标兵”毕琳和优秀办案人宋伟等负责办理本案。

为让案件更缜密、扎实,承办本案的几名检察人员放弃了周末等休假,加班加点工作,认真查阅案卷,复核证据消化了与案件相关的5本卷宗材料,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近百页,为出庭支持公诉做好充分准备。在提起公诉时,在多次易稿后,最终形成5页2300多字的起诉书,并制作了详实的出庭预案,并于2015年10月10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问题环环相扣 被告人无可抵赖

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辉一案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宋钢、毕琳、宋伟作为公诉人依法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法庭上,公诉人慷慨陈词,有力指控了李辉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的犯罪事实。

庭审过程中,对于检察机关抢劫罪、盗窃罪的指控,被告人李辉均如实供述。但对公诉人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被告人李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辩驳。称李辉不知道沈成磊等人是警察。对此,公诉人毕琳用充分的证据予以驳斥。他们设计的问题环环相扣,使被告人无可抵赖。

经调查,为抗拒沈成磊的抓捕,李辉手持足以致人死亡的利刃,第一刀就伤及沈成磊要害部位颈部。因为沈成磊没有松手,继续抱着李辉的腰部,李辉就一刀刀不停的捅刺在沈成磊后背,直到沈成磊瘫倒在地上。

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证据予以证实。参与抓捕的民警宋繁靖、帮助抓捕的几位市民的证言清楚的证实了这一完整过程,被告人李辉虽然对有些情节避重就轻,但对整个事实无法抵赖,其当庭供述与证人证言基本吻合。

公诉人出示的被害人沈成磊尸体检验鉴定中描述的伤情,系从李辉身上扣押提取的折叠刀形成。被告人李辉供述的捅刺位置与尸体检验鉴定载明的被害人沈成磊的受伤部位、死亡原因一致;被告人李辉作案时穿的牛仔裤、上衣及作案时用的黑色折叠刀上检出被害人沈成磊的血迹。充分证实被告人李辉实施了持刀杀人的行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辉持刀杀害民警沈成磊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铁证如山!

被告人李辉一直否认明知沈成磊等二人是警察,称二人没有表明身份,是从背后袭击自己,而且紧勒其脖子,感觉对方要勒死自己,所以其才激烈反抗,后持刀捅人。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辉避重就轻的辩解不能成立,不应采信。

首先,被告人李辉在二民警上前抓捕前,已经警觉到有人在看他,所以转身打算离开。李辉的多疑表现本身就反映了作为一个多次实施抢劫、盗窃犯罪的人心虚、畏罪的心理,不论他是害怕被警察抓到还是被被害人抓到,都是正当的抓捕或扭送行为。

其次,民警多次表明身份。和沈成磊一同抓捕的证人宋繁靖证实,自己上前搂住李辉脖子的同时,沈成磊掏出证件说:“警察,别动。”证人王树新证实得知是警察在抓捕后才上前帮忙。

第三,围观群众也证实了警察曾表明身份,还请求群众帮忙。二民警的抓捕行为正常,明显就是要制服李辉而不是伤害李辉。有围观群众证实:听路人说警察一开始已经表明身份,大声吆喝过是警察在抓人。还有围观群众证实:那两名警察在男青年身后两侧,感觉想要控制住男青年,但是有些控制不住,就朝周围人喊:“我们是警察,快来帮忙。”

大量证据表明,沈成磊、宋繁靖等人多次表明警察身份,且几名围观群众也是在听到民警亮出身份后上前帮助,二人实施的是公安机关正常的履行职务行为,不过限,不越权。李辉的辩解显然和案件事实以及在案证据不符。

在铁的证据面前,李辉最终供述了故意杀人的事实。

痛惜英雄公诉意见感人肺腑

公诉人毕琳在庭审过程中发表公诉意见说:“被告人李辉有盗窃前科,虽然其犯前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不构成累犯。但李辉在被释放后毫无悔改之意,一年之内又犯盗窃、抢劫、故意杀人等重罪,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经调查,被告人李辉捅刺沈成磊时,沈成磊抱着李辉的腰,颈部是人体最重要的部位之一,遍布动静脉大血管,就一般成年人的常识与认知能力而言,持利刃捅刺他人颈部极易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李辉并未有意识的避让要害部位,手持足以致人死亡的利刃,第一刀就伤及沈成磊要害部位,颈部。

对此,被告人李辉承认并供称,当时刀刃直接插入根部,拔出来的时候喷溅了大量血迹在自己的身上,不到3秒李辉的裤子就被血浸透了。

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李辉仍然没有住手,因为沈成磊没有松手,继续抱着李辉的腰部,李辉就一刀刀不停的捅刺在沈成磊后背,直到沈成磊瘫倒在地上。

对捅刺的目的,被告人李辉曾供述的很清楚:“我就是不想被抓住,要是他不松手,我就一直捅下去。”

公诉人指出,李辉明知道自己捅刺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依然积极追求,直接杀人故意明显,其行为也直接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此外,被告人李辉曾供述过,平时在左右裤兜里各放一把匕首,为的就是实施抢劫等犯罪时,哪只手方便就拿出哪把刀。而案发后他在金煌建筑工地逗留期间,发现工地附近有很多陌生人,感觉是警察来抓他,曾想过要持刀劫持工地上的工人作为人质逃离。

这些内心活动,非其亲口供述,外人不得而知,足见其凶狠和残忍,可见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

而在庭审现场,李辉态度蛮横,数度冷笑,并无悔改之意。

针对被告人的累累恶行,公诉人毕琳发表的公诉意见中说:“面对被告人李辉突如其来的尖刀,沈成磊没有丝毫的迟疑和退缩,他用自己的血肉之躯与之对抗,他在用生命紧紧地拖住歹徒!他在危险的关头置生死于度外,不怕牺牲、奋不顾身,任由被告人李辉一刀又一刀不停的刺向自己年轻的身体,直到无力倒下!因为他是一名警察,一种朴素的信仰,一个坚定的信念,不能让歹徒逃脱,不能让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和伤害!”

公诉意见深深打动了旁听的群众,不少人眼中已经噙满了热泪。

最终,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李辉抗拒抓捕,持刀杀人,致人死亡;两次深夜持刀抢劫单身女性财物;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辉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出示的证据、发表的公诉意见全部被法庭采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李辉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