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春 通讯员林哲一
7月31日上午,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池慎刚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池慎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拘禁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五十六万元。判决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全案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经济损失。该组织的其他涉黑成员17人分别在德清法院和长兴法院另案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池慎刚伙同他人逐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以池慎刚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池行翔等为骨干成员,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76起、寻衅滋事6起、非法拘禁1起,开设赌场16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长兴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池慎刚还挪用资金人民币1.41亿元。
法院认为,池慎刚等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他相关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的程度,以及案发后的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