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 没离开现场仍被认定肇事逃逸

2016-01-26 来源:正义网 热度:1736℃

2016年1月21日,南方的第一场大雪如约而至,雪景瞬间刷爆了朋友圈。然而,对于身陷囹圄的被告人陈卫而言,无论再美的雪景也似乎更是一种悲凉。这是他在看守所的第三天,他一直在懊悔,如果时间可以倒流,他相信自己打的绝对不会是那个电话。

2015年3月17日晚,家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三余镇的个体运输户陈卫参加完朋友的宴会后便独自驾车回家,在海门市包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右转弯进入苏335省道过程中与一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内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陈卫见发生了事故,便急忙停车查看,并询问这位伤者,伤者当时还能说话,陈便认为伤者不会有大事。陈刚想报警,但转念一想,明天还要回通州区与一家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怕处理交通事故影响合同的签订。于是,在权衡利弊下,他打了手下员工刘某的电话,称自己出了交通事故,让他赶紧到现场来。30分钟后,陈的下属刘某急匆匆地赶到了现场,陈随即告诉了刘某事故发生经过,并欲让刘某顶包。刘某碍于陈是其老板,不敢违抗,便根据陈的意思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称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并谎称自己就是肇事司机。

接着,陈卫和刘某一同被带到案发地的交警中队接受调查。然而,案件的真相已经被歪曲了,证人刘某成了肇事司机,肇事司机陈卫反而成为了证人。在讯问刘某过程中,交警发现刘某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含糊其辞,就怀疑其中必有蹊跷。于是,交警调取了当晚的视频监控,结果发现肇事司机有个明显的特征——光头,而刘某显然不是肇事者。眼见事情败露,刘某便一股脑儿交代了陈卫让其顶包的事情。而此刻,躲在家里的陈卫也是担惊受怕,尤其得知被害人死亡的消息后,更是坐立不安。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3月19日,陈卫终于来到海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至此,陈卫妄图通过让人顶包逃避责任的幻想也终于以失败而告终。

案件侦破后,公安机关认为陈卫构成交通肇事罪,2015年10月9日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海门市检察院接收案件后,办案人员立即对陈卫进行了提审,可在讯问时,陈卫再次提出了对事故认定有疑问,并认为自己没有逃离现场,不属于逃逸行为。到底是否逃逸?办案人员又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深入调查。结果发现,虽然事故发生时,陈卫在正常右转弯,被害人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内属违章行为,因此,如果仅仅因为陈的疏于观察而让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显然不很合适,可问题的关键在于陈卫让人顶包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后经进一步的慎密审查,承办人最终认为,陈卫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抢救伤者,从事故发生到报警,间隔了37分钟,被害人缺失了这37分钟黄金抢救时间。另外,承办人认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不仅包括事故现场逃跑离开,而且还包括在现场躲藏,虽然陈卫当时人在现场,但其在报案时谎称自己不是肇事者,并且还找人冒名顶替,显然,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混淆视听的顶包行为,本质上还是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同时,承办人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鉴于本案被害人也存在过错,因此公安机关认定陈卫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并无不妥。

2015年11月6日,案件起诉到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一方面法院支持公诉机关的观点,认定被告人陈卫指使他人顶包属于逃逸行为;另一方面,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认为,尽管陈卫的让人顶包行为情节恶劣,但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遂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2016年1月18日,海门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陈卫作出了逮捕决定,1月20日,以交通肇事罪,对陈卫作出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判决。铁门沉沉,春风不度,陈某付出的代价似乎有些沉重,可是这不能怪任何人,只怪他一个电话,把自己送进了牢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