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一拆违中队协管员刘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违章建筑户”贿赂2.75万元,使其违章建筑顺利施工。日前,由江西省龙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受贿案,法院一审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4年4月份至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担任龙南县某乡政府拆违中队协管员,负责查处、拆除违章建筑。期间,其收受“违章建筑户”王某等4户村民共计2.75万元好处费,对该4户村民违章建筑不予查处。
法院认定,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全部退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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