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2020年12月29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吉林银行原副行长王安华受贿案。对被告人王安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扣押在案的王安华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安华分别利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四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共吉林银行辽源分行委员会书记,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为多家企业和个人,在贷款审批、业务合作、职务调整、人员录用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6年至2018年,多次索取或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931万余元。案发后,监察机关查封、扣押违法所得房产、汽车和追缴、上缴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3333万余元。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安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安华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处。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绝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上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