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糊涂了,公司欠我的工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该监守自盗。这次事情给了我很大的教训,以后我一定不再做违法的事情。”近日(3月7日),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的为民服务中心,一位名叫王强(化名)的被不起诉人对该院办案检察官表达了如是态度。
现年26岁的王强是通州区金沙镇人,毕业于江苏省某高校。2015年2月,王强通过应聘进入通州区一家服装公司工作,主要负责电商平台的网络运营。因工作需要,公司主管李明(化名)便将公司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告诉了王强。到了同年7月,因公司只发了2个月的工资给王强,这让给王强的生活带来了较大影响。处于窘境的他思前想后,便将心思动到了每天使用的公司支付宝账户上。
拿定主意后,王强就开始付诸行动。他想到前女友之前注册的支付宝账号关联的是自己的银行卡,如果将公司账户的钱转到前女友的账户上,即使公司发现少了钱也不会怀疑到自己头上。于是,王强就先从公司支付宝账户上转了1000元到自己控制的支付宝账户上。过了几天,见公司并没有发现这一问题,王强的胆子就越来越大,索性直接用公司的支付宝在网上消费。直至10月17日离职时,王强先后16次从公司支付宝上转走了六千多元。因在离职时,公司尚拖欠王强两个半月的工资,离职后王强就更心安理得地将公司的支付宝账户当做自己的“提款机”,即从离职到案发,王强又先后21次从公司支付宝上转走了一万多元。
常言道,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事情终有败露的一天,2015年底,这家服装公司在年末查账时发现,本应只有进账的支付宝账户内居然有大量的转款及消费记录,这才发现了资金被盗。随后,公司主管李明便向知道公司支付宝账号及密码的员工逐个进行询问,此时王强才发现大事不妙,内心慌乱的他赶紧向父母说出了实情,并向通州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6年2月1日,该案经通州区公安局移送至通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过审查,发现王强不仅存在自首情节,而且已经退出了全部赃款;被害公司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至今仍拖欠王强工资6000余元,公司在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的同时,已谅解了王强的这一不法行为。3月4日,经通州区检察院检委会审查认定,王强在离职前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因未达到法定数额,不作犯罪处理,在离职后的行为属于盗窃。鉴于王强有自首、退赃、取得公司谅解等情节,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遂对王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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