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021-11-08 来源:法制网 热度:833℃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近日,一则“无业博士”偷菜的新闻被网友关注。“博士”缘何偷菜,案件前因后果如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网友和法律专业人士怎么看?《法治日报》记者围绕此案进行了采访。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显示,2020年10月30日,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决定取保候审。

经查,被害人因摊位门市蔬菜经常被盗,查看监控发现一名男子多次拉开遮盖蔬菜的篷布盗走蔬菜,于2020年10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认定,刘某所盗的蔬菜价值共计人民币46.5元。

“这不是他第一次盗窃。”该案办案民警王警官介绍,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5月30日,他再次因盗窃被北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今年6月2日,北碚分局侦查终结后,将刘某涉嫌盗窃一案移送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6月23日,承办检察官谭婧审查后,将该案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会议研究认为,多次盗窃是否构成盗窃罪,应当综合考虑涉案人的作案动机是否属于生活所迫或者偶然性实施,是否有前科劣迹,不能唯数额论。

刘某在接受讯问时说,他原来有稳定的工作,偷菜也并非生计所迫。2012年至2018年,他曾先后在两家建筑公司打工。2019年至案发时,就再也没有上班,一直处于无业状态。

案发时,刘某本人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上的钱款加起来有20多万元;之前因涉案花费律师费就达3万元。此外,他还自己首付购买一套商品房。

“之前我看到有人也去偷过土豆,想着这些东西不值钱,所以我就有了顺手牵羊的想法。”刘某在接受讯问时说。

谭婧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多次盗窃”。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在20天内5次盗窃蔬菜,既非生活所迫也非偶然作案,且有违法犯罪前科,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希望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会在自己心里划条红线,今后不管生活多么困苦,我都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刘某向检察官表示。

2020年11月4日,刘某主动赔偿被害人500元并取得其谅解。考虑到涉案数额较小,刘某本人认罪悔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检察机关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近日,这份不起诉决定书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开,因刘某“博士”身份引起网友关注:

微信公众号“逍遥岛主”称,“够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这正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

作为本案被害人,北碚区某菜市场摊主说,“菜摊是小本生意,一家老小靠这个摊吃饭。那段时间赶上疫情,生意不好做,还被偷了许多菜。”

摊主回忆,事发后,他查看了菜摊附近的监控,看到一个大概30多岁的男子,多次23点左右来到自家菜摊,拉开遮盖蔬菜的篷布偷蔬菜。

“公安机关把嫌疑人抓获后,我和附近摊主、邻居都感觉大快人心。”摊主说,刘某赔偿了500元,后来,检察官反复来做工作,他才不再追究,给予谅解。

据办案民警介绍,刘某也并非博士,而是博士肄业。刘某曾在一所大学读博士,读书期间曾因严重违纪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后因故放弃学业。

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界专家如何看待呢?

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在朋友圈发帖认为,该案是一年之内实施3次以上盗窃行为,应按盗窃罪处理。同时,该案不属于刑诉法规定应免除刑责的法定情形,公安机关必须立案侦查再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在他看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潘金贵说,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视案件具体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非所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都必须向法院提起公诉。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对于构成盗窃罪的刘某,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认罚,知错悔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理念,充分体现出检察机关办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