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原审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全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董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此,一起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的案件,在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得以纠正,这是该院依法行使抗诉权及派员出席二审法庭并获成功改判的又一典型案例。
被告人董某某,1992年出生,案发前系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交警大队的一名协警。案发当日与被告人董某等人在海拉尔区一饭店内吃饭饮酒时同邻桌的被害人吴某某、徐某发生口角,进而演变为饭店门口相互厮打。自觉吃亏的董某某在第一次厮打结束后,在自身大量饮酒的情况下,驾驶路虎牌越野车载着被告人董某加速追赶已先行离开的被害人吴某某和徐某,在非机动车道上追上两被害人后将吴某某撞击到机动车道上。尔后,被告人董某某全然不顾被其撞倒的吴某某,继续开车追击徐某,追上后与董某二人轮流持镐把将徐某殴打致二级轻伤。期间,被董某某撞到机动车道上的吴某某又被路经此处的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二次碾轧,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次日,被告人董某某与董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向海拉尔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自首。
经一审开庭审理,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以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以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以该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为由,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驾车将被害人吴某某撞至机动车道内,未采取任何救助及防护措施,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吴某某被过往车辆二次碾轧、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该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决定予以支持。
此案二审庭审过程中,出庭检察员围绕争议的焦点事实展开讯问,从犯罪行为的定性量刑、自首以及赔偿情节、社会效果等方面充分阐述了支持抗诉的意见和理由,并运用大量的客观证据对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观点进行有力反驳,由于检察机关坚持抗诉,检察人员坚持说理析法,使该案改变定性并大幅度改变量刑,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正义,较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