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武汉媒体广泛报道的华南海鲜市场“周氏牛杂牛肉店”制造、出售含甲醛的“问题牛杂”一案,经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现已判决,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小周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5年2月10日,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分别对涉事商行和硚口区常码头一民房内的加工点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甲醛小半瓶及牛肚、牛筋、牛百叶、花肚等共计2000公斤,价值约人民币10万元。同日,商行老板周氏父子及一名员工王某被警方抓获。后经鉴定,上述食材均被检测出甲醛成分。同年8月25日,江汉区检察院依法对三人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15年2月7日至10日,周某伙同员工王某在租住民房内加工牛肚等食品时,在浸泡的自来水中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甲醛。周某表示,每天凌晨4点左右,他们会将200斤加工好的食品搬上家里的小型面包车,由小周运到华南海鲜市场的商行内进行销售。账目显示,2月7日至10日,三人累计生产并销售添加了甲醛的牛肚等食品共计人民币21967元。
据查,周某现年51岁,重庆人,携全家在武汉经营“周氏牛杂牛肉店”生意,其子小周现年28岁,初中文化水平,负责店内日常运输、销售。王某与周某同龄,两人还是老乡,2014年11月底,周某聘请王某到其加工点加工牛肚等食品,并给他一瓶甲醛,要求其按量添加,用完再领。
“被告人周某等三人相互纠合,为防腐保鲜,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并出售,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承办检察官进一步解释道,“作为员工,被告人王某受周某指使在食品中添加甲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但他明知甲醛有害却没有拒绝,必将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