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不满一岁患病婴儿,买卖双方5人因此获刑。日前,由四川省大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涉嫌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的5名被告人先后被县法院一审判处刑罚。
据调查,2015年10月30日,汤某在大竹县某医院住院部儿科,从吴某处抱得一男性婴儿。吴某表示婴儿是自己的孙子,因患有疾病,家里无钱治疗,叫汤某自行处置。汤某于是就将婴儿丢弃于大竹县某乡镇的一农户门前。回家后,汤某将丢婴儿一事告知妻王某,二人商量后觉得孩子可怜,于是又将婴儿抱回家中决定自己抚养。
孩子养了几天,王某、王某夫妻两人感觉自己年纪大了,已经无力继续照顾婴儿,便商量将婴儿卖与他人。于是二人找到中间人蒋某,通过介绍,田某、李某夫妇表示愿意出钱购买该婴儿。2015年11月5日,在汤某、王某家中,双方协商后,田某、李某以1万元的价格买的婴儿,并带回家自己抚养。田某为了表示感激,给了蒋某感谢费6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汤某、蒋某涉嫌拐卖儿童罪移送大竹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按照四川省检察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试行)》的规定,该案由大竹县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履行审查起诉职能。
检察官审查发现,汤某的妻子王某,以及收买婴儿的田某夫妻二人同样涉嫌犯罪。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大竹县检察院对王某、田某、李某三人决定追捕追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汤某抱得弃婴出卖给他人,蒋某明知他人买卖儿童,居间介绍,均构成拐卖儿童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3000元。王、田、李三人在抱养期间对婴儿细心照顾,使其安全回归家人身边,未造成严重后果,公诉人向法院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以王某犯拐卖儿童罪,田、李夫妻二人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分别判处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