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男子非未经林业部门批准 非法占用林地被判刑

2016-06-08 来源:正义网 热度:1835℃

矿产开采需要办理林地征用占用手续,否则就是一种犯罪行为。经福建省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龙海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判处被告人陈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07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某通过转让方式取得位于龙海市港尾镇一石场采矿权后,在未办理林地征用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进行采矿,造成原有植被毁坏严重。期间,龙海市林业局先后两次通知其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并处行政罚款3万元。经鉴定,该矿区开采地点的林地属性为省级三级保护环境保护林。2008年开采至今的面积计69.4亩,其中非林地面积计5.2亩。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森林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非法占用特种用途林地用于采矿,造成特种用途林地毁坏59.7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检察官说法,2007年,福建省林业厅与福建省国土资源局就联合发出“关于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中使用林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取得采矿权的采矿人,要凭同意使用林地的初审意见和采矿许可证,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手续。但在执行过程中,不少采矿权人往往忽略了这一手续的办理。

被告人在没有办理相关的林业砍伐手续,就进行了采矿,违反了《刑法》第342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林地罪。因此,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通过这起案件,具有采矿证的人明确地清楚,有采矿证,还要办理相关的林业手续才能进行采矿,才属于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