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上看到包装与名称与知名药品“京都念慈庵蜜炼川贝枇杷膏”极其相似的产品,为牟取暴利,桂林一药业公司业务员低价从网上购进后高价卖给桂林一药店。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6岁的全州籍男子赵某通过网上招聘,成为河南一家药业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帮该公司在桂林各大药房、药店、诊所批发销售药品。2012年5、6月份,赵某通过网上招商代理选中一款名叫“京都慈庵唐蜜炼川贝枇杷膏”的产品,该产品名称和包装与知名止咳糖浆“京都念慈庵蜜炼川贝枇杷膏”非常相似。被告人赵某为了更好的提高销量,获取更大的利益,被告人赵某仅凭卖家发给他看的药品外包装就进了货,以每瓶3.8元人民币的价格采购了两批共计560瓶。随后,赵某又以每瓶5.5元的价格卖给了桂林一连锁药店及其他一些市区和县乡药店。不久,桂林一消费者在药店误认为是知名药品“京都念慈庵蜜炼川贝枇杷膏”而购买发现存在问题后向食品药品监督局举报以致案发。该产品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广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非药品冒充药品”类型的假药,2013年3月26日,赵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并到案接受调查。庭审过程中,赵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其所销售的产品是在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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