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颜爱勇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对刘海东、李坡等3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据介绍,刘海东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3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坡、王大为、桑鹏等38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3年不等。39名被告人中,16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8名被告人被剥夺政治权利2年至5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海东于1990年致被害人李某民重伤,服刑期满释放后,非法从事洗浴、酒吧经营活动。李坡持枪故意伤害杨某红、实施抢劫等犯罪,在保外就医后,网罗刑满释放人员从事非法讨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二人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逐渐形成了以刘海东、李坡为组织领导者,王大为、桑鹏等为积极参加者,陈浩、侯志磊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认为,这个涉黑组织成员众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计划地大肆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多项犯罪。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在通辽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