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徐鹏 通讯员王希玉 赵衍静 男子无证醉酒驾驶车辆,追尾撞坏等信号灯的电动轿车。近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14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无证醉酒驾驶一辆轻型货车沿东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兴路与金城路交叉路口,与前方等信号灯的被害人孙某停驶的电动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物证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乙醇含量为437.9mg/100ml。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4月28日,被告人李某经电话通知到高唐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据法院查明,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孙某车辆维修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被害人孙某陈述、被告人李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血液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系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惩罚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