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徐鹏 近日,记者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建国以来,淄博发生的运输、贩卖毒品数量最大的贩毒案件已宣判。被告人贺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李某某和王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端午节前后至2017年9月4日以前,被告人贺某某从广东“娇娃”(在逃)处分八次先后购进甲基苯丙胺19千克,雇佣指使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运输,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运输的是毒品,与贺某某一起或单独通过在广州乘坐大巴车到江苏连云港或者赣榆,然后再换乘出租车或乘坐大巴车等方式将毒品运输到淄博市淄川区。被告人贺某某将毒品予以贩卖。被告人王某某前后分8次从被告人贺某某处购进甲基苯丙胺11.7千克,其中有2千克因质量问题被退回。被告人王某某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除部分用于自已吸食外,全部予以贩卖。被告人高某先后分8次从被告人王金福处购进甲基苯丙胺2.903千克,其中有700克冰毒因质量问题被退回。被告人高某将购得的毒品除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外,全部予以贩卖。2016年中秋节后,在被告人王某某从被告人贺某某处购买毒品中,被告人高某明知是毒品帮助被告人王某某取走冰毒1千克。2017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将被告人贺某某购得的冰毒运往淄川途中,在江苏赣榆老汽车站被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背包内搜查出白色晶体7包,净重共7004.6克。经鉴定,该7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外,法院查明,被告人贺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先后支付给被告人李某某10余万元报酬。2016年3月28日至2017年9月4日,被告人贺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共向上线“娇娃”控制的账户转账支付共计134.1223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共向被告人贺某某转账支付365.1988万元。被告人高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共向被告人王某某转账支付102.7334万元。吕共向被告人王某某微信转账支付5.73万元,向被告人高某支付宝、微信转账支付0.223万元。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运输冰毒,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受被告人贺某某的雇佣和指使,运输冰毒,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冰毒,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冰毒,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据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贺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