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焚车“导演”交通事故130余场

2019-08-26 来源:法制网 热度:825℃

法制网记者范天娇 实习生汪涛

既不想花钱修车,又不想走自己的保险怎么办?用汽修厂“道具车”伪造交通事故,负全责骗保。既想报废老旧车辆,又想获得保险理赔款怎么办?焚烧车辆,翻车入河,制造“毁车式”单方事故骗保。

记者近日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六安市一家汽车修理厂经营者傅某伙同员工、车主等35人通过摆拍维修车辆、伪造事故现场等手段,制造了大大小小的“事故”130多起,骗取保险理赔款200余万元。因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傅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其余34人分别被判处不同刑罚。

多起交通事故存在疑点

2017年7月,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接到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指令,安徽省人保公司在进行车险赔付认定书的梳理时,发现六安当地有多起事故存在疑点。与此同时,金安分局也接到了六安人保分公司的报警,称他们在复核一起已经赔付的车险案件中,发现里有涉嫌虚假的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

金安分局经侦大队迅速展开调查。当民警找到部分疑点车辆的车主时,他们均表示只是将车辆送去修车厂修理,后来如期修好开回家,期间并不知道车辆的运行状况,更不知道车辆还出过事故。

因为这些车辆都是在六安市经开区富民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民警随即将该修车厂经营者傅某传唤到公安机关,在保险公司的配合下把近年以来修车厂报送的所有的事故进行排查。

“我们发现同一辆车在短时间内多次发生事故,还有在多次事故中使用同一个电话报保险,同时修车厂内存在大量的虚假事故责任认定书。”办案民警介绍说。

随着调查的深入,金安分局基本确定这是个以傅某为首的保险诈骗团伙。为拉拢客户并谋取非法利益,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傅某利用帮助车主维修、保养车辆之际,多次与他人合谋或指使、伙同他人,采取伪造交通事故、使用虚假理赔材料等手段,骗取人保公司保险理赔款200余万元。

该案涉案犯罪嫌疑人多达35人,其中不仅有修理厂员工,也包括了不少车主。

焚车落水骗取高额赔偿

这起特大保险诈骗案经法院公开审理,修车厂“导演”事故的路数彻底曝光。

傅某等人使用较多的手段是借维修之机摆拍。只需用两辆在维修的轿车,摆拍两车发生交通事故照片,再杜撰一个交通事故简单情况,使用虚假理赔材料即可骗取保险理赔金。为了配合摆拍,傅某还在厂内停放了两辆“道具车”, 车上有碰撞痕迹,平时就用作事故摆拍。在多起伪造事故中,都出现了这两辆车的身影。

相比厂内摆拍,傅某等人为了让事故看上去更加真实,也会布置“外景”。据二审判决书显示,傅某多次指使他人开车故意碰撞伪造事故现场,如追尾、剐蹭、撞树等,骗取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认定书。在此过程中,有些车主被蒙在鼓里,有些车主则参与其中。

据傅某供述,一些车主自己车辆有损伤时,他们不想花钱,想从保险理赔搞钱修。还有一些车主既不想花钱修车,又不想走自己的保险,所以就用自己修配厂车子做假事故骗保,这样的情况,只有非常熟悉的人他才做,从中赚取修车费。

“更为恶劣的是,这伙人为了骗取高额保险赔偿,不惜焚烧和水淹车辆。”办案民警说。

2016年5月和2017年1月,傅某分别两次指使员工以驾车撞树发生车辆自燃等“障眼法”,伪造了两起车辆自燃的交通事故,分别骗取保险理赔金67441.6元、94200元。这两辆车的实际车主均为傅某,据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称,第一次烧车因车辆不好卖了,烧了想多搞点钱,第二次则是特意买回的报废车,烧了骗保。

被告人丁某得知有烧车骗保的“成功案例”后,也想烧掉家里的老旧轿车,让傅某走保险并给他好处。两人合谋,伪造了又一起轿车自燃的单方事故。傅某帮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骗取保险理赔金40176.8元,傅某分得1.5万元。

自燃的手段用多了,傅某又开始导演“翻车入河”的戏码。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樊某想要报废其老化的轿车并获得保险理赔款,也找到傅某帮忙。傅某便指使他人先点爆轿车气囊,再由樊某驾驶该车故意碰撞水塘边树木,后一起将该车推下水塘,伪造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并骗取当地派出所出具事故认定书。一切就绪后,樊某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40399元,但保险公司一直未支付。

“傅某等人通过伪造事故现场骗取到真实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从而通过民事诉讼骗保。当公安机关传唤当事人时,部分当事人态度嚣张,自诩是‘合法’理赔。”办案民警说。

经法院审理认定,傅某等人保险诈骗事实共有96起,诈骗事实共有35起。

是否应以两罪追究刑责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时,关于该案定性问题成为庭审辩论焦点。公诉机关指控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两项罪名,但傅某的辩护人及其他部分辩护人辩称,该案犯罪的行为、手段、性质、危害后果基本一致,只应定一种罪名,而不应以保险诈骗罪及诈骗罪两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规定了特殊主体,在财产保险中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才是保险诈骗罪的适格主体。在部分诈骗犯罪事实中,车主均明知其车辆不符合保险修车的相关规定,为贪图免费修车的小便宜,允许或默许傅某通过其保险合同进行保险理赔,并提供身份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予以配合。其主观上有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保险金免费修车的故意,客观上为傅某伪造事实、骗取保险理赔款提供了支持与帮助,故应以保险诈骗罪论处。傅某虽不是法律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适格主体,但其事前同车主有合谋,事后又伙同车主通过保险合同共同实施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属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在该案指控的部分诈骗事实中,傅某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欺骗的方式或者通过与车主有亲戚等其他关系的第三人索取车主的相关证件,冒用车主之名骗取保险金。虽然其作案的方式、手段、及危害后果均与保险诈骗行为一致,但因涉案车辆的车主(即被保险人)与其没有共同骗取保险理赔金的犯罪故意,二者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而傅某亦不具有保险诈骗罪的特殊主体身份,故应以诈骗罪论处。

今年4月,金安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由于原判认定的原审被告人犯罪事实已被原审判决书列举的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据证实。二审期间各上诉人及辩护人均没有提出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故六安市中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六安市中院认为,傅某伙同徐某等33人故意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傅某多次指使或伙同徐某等12人冒用车主之名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均构成了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并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所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原审判决关于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部分应予维持。傅某因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获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其余34人分别被判处不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