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翟小功 通讯员 毛雨佳 吕明珊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廖某葆、刘某、邢某详、肖某、郑某玲、范某华、杨某浩、杨某勇、李某君、温某菘、黄某淇、陈某等13人涉嫌组织卖淫案,对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二年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底至2018年4月4日期间,李某、廖某葆、刘某、邢某详、肖某、郑某玲、范某华、杨某浩、杨某勇、李某君、温某菘、黄某淇、陈某等13人在海口市龙华区义龙路龙昆上村一带、海口市万国大都会酒店先后通过诱骗、胁迫、恐吓等方式利用同乡或所谓的“女友”甚至是未成年人组织卖淫活动。
据介绍,该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李某建立专门的微信群(群内卖淫人员28名)组织操控一系列的卖淫活动,余下人员分别对各自招揽管理的卖淫女进行安排,并从嫖资中抽取几十至上百元不等的提成。
为“保护”卖淫女,被告人李某曾纠集温某菘等十多名男子对与卖淫女发生纠纷,拒付嫖资的客人进行殴打、勒索、威胁。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李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廖某葆、刘某、邢某详、肖某为骨干,被告人郑某玲、范某华、杨某浩、杨某勇、李某君、温某菘、黄某淇、陈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无视国家法律规定,结伙组织多人卖淫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2019年8月22日,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依法判决首要分子李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并依法判处廖某葆等其他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一年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