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徐鹏 近日,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乌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法院全部支持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付某管制4个月,同时判决付某等3名民事被告赔偿“三有”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240元。
据了解,2018年夏至2019年初,付某、王某、陈某利用钢珠弹射、猎狗围猎的方式,在乌兰县柯柯镇老虎口、铜普镇柯柯赛地区多次非法猎捕高原野兔和高原山鹑,共计31只。2019年1月5日,经群众举报,3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6月20日,乌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乌兰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8月19日,乌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3人从事狩猎活动,在禁猎期非法猎捕高原兔和高原山鹑等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致使生态平衡性及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乌兰县人民法院全部支持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当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4个月,作案工具依法全部没收。同时,判决3名民事被告赔偿因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所造成的“三有”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240元,并在庭审直播中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