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王莹 通讯员陈家煊 “被告人林昌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63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3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0月22日上午,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某某等1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一案。
连江法院经审理查明, 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林某新、黄某珠在连江县城周边从事高利放贷、开设赌场等,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树立非法权威,被告人林某新伙同被告人黄某珠或组织他人采取威胁、滋扰、拘禁等手段,逼迫他人归还高利债务。同时,被告人林某新还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林某和等人,在敖江镇小湾村内殴打他人、毁损财物、强索钱财,并介入民间纠纷、替人摆场造势,成为当地颇具影响的黑恶势力。为扩大非法经济来源,被告人林某新纠合被告人钟某旺、张某强及吴传友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经营山坑砂场,或在高利放贷中相互支持,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走私成品油、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林某新认识贺某龙(已被判刑)后,以经济手段收买贺某龙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为其经营赌场、非法采矿、走私成品油、催收债务等提供暴力支持。
被告人林某新等人在连江县城周边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坐大成势,据此形成了以被告人林某新为首,被告人钟某旺、张某强、林某和、黄某珠及吴某友为积极参加者和骨干成员,被告人林某贞、雷某花、黄某玉、雷某土、贾某、吴某灿等人参加,同案人贺某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支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林某新等人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先后实施寻衅滋事8起、聚众斗殴1起、非法拘禁4人、故意毁坏财物1起,造成2人受轻伤、5人受轻微伤,对当地群众产生心理强制,还造成连江县海砂资源严重流失,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形成了对连江县敖江镇小湾村周边的地下赌场及高利放贷业务等非法控制,对连江县闽江口一带非法盗采海砂造成重大影响,致使小湾村及周边赌博成风、社会风气败坏,致使闽江口一带非法盗采海砂屡禁不绝,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新发起、创建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固定、层级明确、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发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连江县部分区域的高利放贷业务、地下赌场及海砂经营形成非法控制,对连江县部分区域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林某新组织、指挥、参与或者默许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结伙持械斗殴1起,造成轻伤2人、轻微伤3人;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结伙拦截、恐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为泄私愤,结伙公然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结伙盗采海砂,情节严重;以要挟手段结伙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虚构事实手段结伙骗取财物,数额较大。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10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拒不执行判决罪等被分别处以三年九个月至十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