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红旗
宁陵县地处豫东平原,土壤肥沃,农业资源丰富,田间地头经常有野兔出入。邵某在柳河镇开一家饭店,收购野兔加工成食品进行出售。
宁陵县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邵某明知是他人非法狩猎的55只野兔仍然予以收购,并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出售,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至4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宁陵县法院审理查明,案涉野兔系国家“三有”名录中的野生动物。经价格鉴定,其所收购的55只野兔价值3740元。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邵某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其非法收购行为,与非法狩猎犯罪行为属上下游关联犯罪,其应对猎捕者张某(另案处理)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宁陵县检察院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邵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张某赔偿公益财产损失3740元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法官提醒,要自觉抵制乱捕滥猎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充分认识到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坚决杜绝捕食和贩卖野生动物,拒绝野味,爱护环境,促进人与动物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