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和盗窃案。被告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该案由泰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破获。2018年4月至5月,罗某华为方便其砍伐、运输自家“作木弯”山场上的毛竹,未经林权单位白鹭湖林场同意,擅自雇请挖土机拓宽原山路,将白鹭湖林场所有的“作木弯”和“牛牯仚”山场路旁232株阔叶树挖倒毁坏。2019年6月,罗某华挖倒46棵材质较好的树木用油锯锯断,雇车秘密运往外地销售,获利2080元。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华在从事林业生产活动中,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毁坏生长中的林木37.22立方米,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他人所有的树木后,将较好的木材窃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郭廷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