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徐鹏 近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贪污、挪用公款案,被告人王某玲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20多万元,上缴国库。
2008年至2016年期间,王某玲任乐都区卫生局出纳,区卫生局将套取的资金作为“小金库”交由王某玲保管,王某玲在保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累计侵吞191217.56元,并用于支付个人购房及家庭消费。2012年7月至2014年3月,王某玲分16次累计挪用其保管的乐都区卫生局小金库资金356万元用于购买基金,获得收益9754.73元。
庭审中,王某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后悔自己没能抵制住金钱的诱惑,酿成大错,当庭表示认罪伏法。
乐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191217.56元,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多次挪用公款累计356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玲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以贪污罪判处王某玲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某玲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200972.29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为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法纪意识,乐都区纪委及相关单位财务人员60多人到场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