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张驰 见习记者范瑞恒 近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作为一公司的团队经理,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发放传单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宣传其公司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共计6000余万元,造成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
赵某某还以开设的汗蒸馆为依托,通过口口宣传方式,宣传其虚构的“职工养老保险股东分红”投资项目,并以月利率2%至3%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揽资金近400万元,造成经济损失350余万元;以帮助他人办理社保补缴为幌子,通过中间人介绍骗取他人钱财共计380余万元。
蓟州区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