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崔东凯 张冲 通讯员李雪梅 7月1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董俊珍等2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强迫交易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董俊珍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万元;判处其他25名被告人六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2000元不等。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俊珍在哈尔滨市呼兰区陆续开办了水稻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等多家企业,并以此为依托,纠集、雇佣被告人王文朴、张星桥、于宝廷、王学军等人担任其合作社社长、会计、分组组长等职务,笼络大堡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其合作社打工,听其指挥、为其服务,其领导、指使上述合作社成员强迫村民流转土地经营权,肆意操纵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呼兰区腰堡街道一带形成“村霸”恶名,形成了以董俊珍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给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带来巨大威胁,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同时其纠集他人通过实施诈骗、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肆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