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颜爱勇 通讯员赵丹
7月31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段连强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段连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合同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与之前判处的两起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17万元至8000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段连强的姐姐段凤君、段凤英开始经营客运线路。在组织发展初期,段连强带领组织成员通过控制垄断客运线路、承包工程、帮人要账,攫取经济利益,为组织发展、壮大进行了资本的“原始积累”。为垄断客运线路,段连强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用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为客运线路运营“保驾护航”,九十年代末至二十一世纪初,段连强不断聚集社会闲散人员,打架滋事,以段连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形成。2001年至2013年期间,段连强因多次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段连强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变本加厉实施更为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后期,有了一定经济实力的段连强成立了通辽市赐金商贸有限公司,成功转型为公司法人。为谋求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公开性、暴力性明显,通过伤害、打砸、拘禁、威胁、恐吓等软硬兼施的暴力手段,对人民群众形成威慑,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在以段连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内部层级分明。段连强是该组织的发起、创建者,组织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段连强犯罪组织立足之后,便开始通过一系列有组织、有计划的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威慑群众、树立非法权威,依靠组织的强势地位获取经济利益。该组织盘踞通辽地区十余年,长期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段连强大姐段凤君指使组织其他成员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活动,策划帮助段连强逃避法律追究。二姐段凤英在段连强庇护下指使组织其他成员垄断客运线路,长期聚敛钱财,段凤君、段凤英在该组织的作用较大,且拒不认罪,故对其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做出以上判决。同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没收或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