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8月18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宁首例涉黑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袁某健、袁某浩等18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此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袁某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3年;袁某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3年;对其余2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15年不等。同时,对3家被告单位以骗取贷款罪依法判处5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袁某健、袁某浩等18人不服,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袁某健、袁某浩先后注册成立江苏淮海建设集团青海某建设有限公司、青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上述公司实际均为袁某健与其弟袁某浩出资并控制。其间,袁某健、袁某浩拉拢、收留亲属、同乡到公司工作,并纠集、招募袁某涛、韩某珍等社会闲散人员为打手,多次对施工、监理人员、索要欠款商户及无辜群众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袁某健、袁某浩等人通过有组织实施串通投标、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支持组织的日常活动。还通过敲诈勒索、虚假诉讼、恶意拖欠工程款、材料款、员工工资等违法犯罪手段聚敛钱财。
袁氏兄弟依托集团公司名义“以商养黑”,获取的巨额经济利益主要用于家族成员肆意挥霍,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同时还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受伤的组织成员支付医疗费,向被害人出资“和解”,以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责任等,进一步发展壮大组织势力,并通过贿赂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方式,使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帮助或庇护,逐步确立了以袁某健、袁某浩为组织、领导者,以袁某、李某华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唐某年、刘某军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无建筑资质、无专业施工队伍的情形下采取串通投标等手段,获取总中标价数亿元的工程项目,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破坏招标公正,严重扰乱全省建筑工程领域秩序;采取恶意拖延工期、霸占工地、勒索撤场费等手段,给工程发包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大部分工程不能及时竣工验收。袁某健、袁某浩等人以暴力为手段,利用黑恶势力排挤打击竞争对手“以黑护商”,共计造成19人轻伤、1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多名供货商、材料商及居民因惧怕该组织,被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
同时,采取向银行提供虚假贷款资料、对银行工作人员行贿等方式骗取贷款,因袁氏兄弟及其名下公司的不法经营,致使银行、担保公司、供货商、农民工等单位和个人的上亿元欠款长年得不到清偿。袁某浩亦为组织及其个人牟取不法利益,通过非法手段解封账号,利用虚假诉讼等方式损害其他合法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对组织内违法犯罪人员窝藏、包庇,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人袁某健、袁某浩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他部分被告人或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明知某公司一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参与其违法犯罪活动,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院根据各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综合予以评判和考量,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各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此外,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还由专人负责公关,拉拢腐蚀党政干部和公职人员,寻求庇护,进行权钱交易,41名党员干部因此受到党纪政务处分,4名公职人员被移送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