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袁某健、袁某浩、袁某、李某华等30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是西宁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起涉黑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13项罪名,犯罪事实多达58起。
一审判决中,被告人袁某健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2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袁某浩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2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袁某、袁某心、李某华等其他28名被告人分别依照其在组织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及所犯罪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1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10万元至10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5年起,袁某健、袁某浩等人先后成立江苏淮海建设集团青海丰程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居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并通过挂靠有建筑资质的公司承揽工程。其间,拉拢收留袁某、袁某心等亲属、同乡到公司工作,招募李某华、刘某军等人到公司任职。
在袁某健、袁某浩的组织、领导下,其公司在并在无建筑资质、无专业施工队伍的情形下,采取串通投标等手段获取了总中标价3.4亿余元的工程项目,严重扰乱青海建筑工程领域秩序,且在无法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恶意拖延工期、霸占工地、勒索撤场费等手段,给工程发包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袁氏兄弟等人“以黑护商”,排挤打击竞争对手,并采取向银行提供虚假贷款资料、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等方式骗取贷款,还通过敲诈勒索、虚假诉讼、恶意拖欠工程款、材料款、员工工资等手段聚敛钱财,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同时,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受伤的组织成员支付医疗费、向被害人出资“和解”,帮助组织成员逃避司法打击等,逐渐演变为以袁某健、袁某浩为组织、领导者,以袁某、李某华、袁某心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唐某年、刘某军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健、袁某浩以合法注册的企业为依托,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形成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二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其他部分被告人或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明知相关公司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遂按照各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及所犯罪行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该案庭审正值疫情期间,由于涉案人数众多,为保障庭审顺利进行,做到庭审、防疫两不误,城中法院精心筹备,提早安排,成立了审判、后勤防疫、警务保障等工作小组并分别制订工作方案,对庭审、安检、押解、疫情防控、安全保卫等各环节工作进行周密部署,确保防疫、安保工作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