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翟小功 通讯员毛雨佳 蔡莉 男子夏某私自出售公司车辆、伪造购车合同侵占公司款项。近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5年8个月,退赔侵占公司的资金373.969万元。
2016年5月,男子夏某与海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该公司担任二手车部销售经理一职,负责公司二手车的收购、保管、销售业务。
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夏某因自己的生意经营困难需要资金,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海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该公司所有的22辆二手车出售,所得款项由买车人打入夏某借用的沈某、胡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内。
为了躲避公司的回访,夏某还将合同中买车人的个人信息进行篡改,并以租车或借车冒充的方式躲避公司的例行盘点。经核实,该22辆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21.469万元。
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夏某多次向公司谎称有人要卖二手车,并伪造合同由其经手进行收购,公司信以为真,依照夏某伪造的9份合同,将购车款打入夏某控制的胡某、从某、谢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内,共计152.5万元。
以上所得款项共计人民币373.969万元,夏某用于填补其私自售卖、虚假收购车辆所造成的资金漏洞,以及用于其自有公司的经营周转。
2019年11月19日,夏某到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
庭审中,夏某辩护人辩护称,夏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将本单位资金373.969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夏某系自首,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有理,应予采纳。被告人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夏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