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申东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全区民事诉讼监督10大典型案例,并亮出了两年来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的成绩单。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虚假诉讼现象日益突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违社会诚信原则,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宁夏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张怀才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为此,宁夏检察机关去年在全区部署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
一年来,宁夏检察机关受理虚假诉讼案件195件,提出监督意见130件。其中,经提出抗诉法院已改判4件;法院裁定再审40件,改判14件;法院采纳检察建议14件。
单方捏造证据谋利
虚假诉讼日益突出
“3年了,我的案子终于再审了。这几年为了这个案子,耗费了我大量精力,不仅影响正常生活,还影响到我的生意,重新开完庭我终于可以松口气了。”前不久,当事人银川市民刘某将一面写着“公正执法 一心为民”的锦旗送到贺兰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并一再向检察官致谢。
2017年4月,刘某因对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法院生效判决不服,向贺兰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并提交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初步证明材料。受理该案后,贺兰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办案人员高度重视,先后赴安徽、甘肃等地调查取证,最终证实作出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确系伪造,遂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未予采纳。
随后,银川市检察院跟进监督,向银川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银川中院审查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终,该案重新开庭审理,为刘某挽回经济损失3万余元,保护了其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公正。
这是宁夏检察机关打击虚假诉讼典型案件的一个缩影。张怀才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当前,宁夏虚假诉讼案件呈现出两个特征:一是涉及多个环节和领域。虚假诉讼既涉及民事诉讼环节,也涉及非诉环节;既涉及民商事审判和执行等诉讼程序,也涉及仲裁和公证等非诉讼程序;既涉及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也涉及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
二是涉及的案件类型多,单方捏造证据谋利多。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占绝大多数。“套路贷”、虚假诉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高利放贷、非法拘禁、赌博、职业放贷人等刑事案件中,单方捏造证据谋利的假官司近两成。
紧盯涉黑涉恶案件
集中优势力量办案
去年7月,石嘴山市检察院收到一条涉恶案件虚假诉讼线索:2014年5月19日,孙某乙以孙某向其借款100万元逾期未还为由,将孙某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孙某将名下一洗煤厂以100万元折抵给孙某乙。
价值1100万元的洗煤厂怎么会只以100万元折抵给出借人?检察官通过调查核实发现了其中的秘密:孙某乙借给孙某的100万元存单实际来源为孙某,洗煤厂也早以1100万元卖予他人。
经查,自2012年至2018年,从事放贷业务的孙某、孙某乙先后向法院提起18起民事诉讼,分别起诉桂某等个人及公司共计89人次未按期归还债务,涉案金额累计达5732万元,此系列案件均符合虚假诉讼监督情形。为此,石嘴山市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12件再审检察建议,目前法院已裁定再审11件。
据张怀才介绍,从检察机关一年多专项行动中取得的成绩来看,在涉黑涉恶案件中虚假诉讼系列案件突出。案情疑难复杂、跨多个县域、案涉人数众多、账目往来多、数额巨大,且为系列案,虚增债务、捏造事实,通过民事判决、调解,谋取非法利益63件。在前不久法院公开宣判的杨红青、李平涉黑案中,检察机关就发现并监督虚假诉讼系列案件45件。
张怀才分析称,涉黑涉恶案件中虚假诉讼案件多,主要是因为一些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在事发前,就逼迫当事人订立攻守同盟,当事人慑于黑恶势力的淫威,不得不补签不合法的合同、协议。
针对涉黑涉恶案件中虚假诉讼案件突出的问题,宁夏检察机关紧盯涉黑涉恶案件,以点带面,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抓、统筹协调抓,深挖线索,监督向司法人员违纪违法等更深层次延伸,依法发现并办理了一批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130件,移送犯罪线索17件,成效明显。
据了解,宁夏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与内设机构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对于有重大影响、办案阻力大的案件,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统筹协调,挂牌督办系列案件3起。市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指定管辖、与县(区)院上下协同办案等方式,统一调配辖区民事检察业务骨干,集中优势力量办案,实现重点案件快速审查快速办理。
同时,融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虚假诉讼及其背后的司法人员违法或失职突出问题,深挖司法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调查。截至目前,全区检察机关监督并向当地扫黑办和纪委监委移送司法人员违法违纪39人。
亟须加大惩戒力度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在此次公布的10大典型案例中,其中有4起是虚假诉讼案例。宁夏检察机关通过监督,及时纠正了法院的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其中,张某礼、王某青与舒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就是一起虚假诉讼典型案件。当事人一方利用虚假诉讼,通过伪造证据、虚构民间借贷关系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判决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经审查,2012年12月28日至2015年9月20日,宁夏朝阳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礼承包了宁夏商聚汇德商贸有限公司胡商国际商贸城3号楼、4号楼的工程。宁夏商聚汇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多次向张某礼支付工程款。2015年4月2日,张某礼向宁夏银行贷款100万元,由宁夏华斌担保有限公司、周某、张某礼、王某青(张某礼的妻子)提供连带担保,舒某提供反担保。
2016年4月1日贷款到期后,张某礼没能按期偿还借款,便通过倒贷向宁夏华斌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空白借款合同、借据,并在其上签名捺印。后借款合同、借据转至舒某手中,舒某将出借人伪造为舒某,借款金额伪造为493万元,签订合同日期和借款日期伪造为2015年1月24日,并以其伪造的借款合同、借据和向张某礼支付工程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将张某礼、王某青诉至银川市兴庆区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礼、王某青偿还借款本金493万元。兴庆区法院支持了舒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执行阶段,张某礼、王某青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借款合同、借据手写体部分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是借款合同、借据中“舒某”签名、身份证号码、填写内容及落款日期等手写字迹形成于2016年1月前后。张某礼、王某青向兴庆区法院申请再审,兴庆区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张某礼、王某青向兴庆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鉴定意见与兴庆区法院认定的借款合同、借据形成时间相差一年,即舒某将借款合同、借据中的出借人伪造为舒某、将借款金额伪造为493万元的时间确定在2015年张某礼承建宁夏商聚汇德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的胡商国际商贸城3号楼、4号楼期间,故意混淆事实。同时,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礼、王某青偿还舒某借款493万元,但舒某仅提供了374.73万元的转款凭证。其后,兴庆区检察院向兴庆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进行再审后,撤销了原判决,驳回了舒某的诉讼请求。
“由于虚假诉讼的隐蔽性与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有必要建立对虚假诉讼的惩戒机制,提升违法成本。”张怀才说,在具体案例判决中,一些案件法院进行了改判,但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对伪造证据的当事人并没有进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仅仅是处罚金或进行批评教育,致使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违法成本太低,导致虚假诉讼案件层出不穷。为此,他建议加大惩戒力度,对虚假诉讼责任人进行严厉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