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检察机关监督纠正一起虚假诉讼案

2020-12-04 来源:法制网 热度:804℃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张亮 通讯员汪宇堂 段云华

“这场官司我打了19年,感谢检察院帮我挽回了损失!”接到胜诉判决书之后,66岁的王文(化名)哽咽地说道。

22年前,王文将多年的积蓄12.6万元借给了生意周转困难的朋友魏某。此后,因魏某迟迟未还借款,2001年王文将魏告上法庭,法院裁定将魏某所有的4间砖混结构楼房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给王文所有。

2002年,执行过程中魏某因病去世。2003年,李某续、杨某贵各持魏某1994年、1995年所写“借条”诉魏某之妻李芝,要求偿还债务5万元和14万元。其中,李某续所提供的5万元借条经司法鉴定不是魏某笔迹,法院驳回其诉求。

经司法鉴定,杨某贵所提供的的借条是魏某笔迹。王文不服,要求将该借条与已经被否定的李某续所提供的借条做比对,重新鉴定。其后,西南政法鉴定中心作出了不能确定是魏某本人所写的结论。法院最终决定采用之前的司法鉴定结论,认定系魏某本人所写,支持了杨某贵的诉求。之后,杨某贵拿着法院的生效判决,要求参与到王文与魏某的执行案当中。自此,王文走上了十几年的申诉路。

“李某续是李芝的妹夫,杨某贵与李芝是同村亲戚,他们恶意串通。”2018年6月,王文不服再审判决,向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受理该案后,审阅卷宗发现诸多疑点:鉴定的借条是复印件不是原件,债权人同称“原件丢失”;两个鉴定部门两种不同结论;魏某在世时两个债权人不起诉,在王文与魏某借贷案进入执行程序、魏某去世后,两个不在同一县区的两个债权人与李芝的借贷纠纷同时进入诉讼;诉状书写系同一人笔迹,用同一本稿纸,由同一个承办法官同一天调解;在庭审笔录中,李芝之女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与杨某贵、李某绪没有任何对抗,而是直接承认欠款事实……种种情形都不符合常情。

其后,办案检察官远赴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找到原字迹鉴定人邹教授,要求对鉴定结论作出解释说明。邹教授解释称,之所以作出“不能确定检材字迹原件是魏某本人所写”意见,原因有二:一是将李某续提交的借条作为样本6提供,混淆了样本1-5的准确性。二是复印件作为检材,按照《笔迹鉴定规范》,只能出具“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否为同一人笔迹”这种鉴定表述,原审法院委托鉴定事项要求“确定是否为魏某本人所写”,属于委托错误,鉴定报告中“检验过程和“分析说明”项的内容,已经把检材同1-5的样本和检材同样本6(李某续的借条)分别作了比对认定,确定检材与样本1-5的差异明显,不是同一人笔迹。

基于此,重新鉴定势在必行,为保证鉴定程序的客观、公正,办案检察官专门邀请了同级法院技术科负责人全程参与,所采用的样本全部都是原始鉴定中使用的样本,没有任何增减。2019年11月上海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重新鉴定,认定“检材与样本之间差异点数量较多,笔画之间缺乏应有的照应关系,伴有断笔、抖动不正常现象”,作出检材不是魏某笔迹的鉴定意见。

事实确凿,为了让王文案尽早结案,镇平县检察院提请抗诉,南阳市检察院又抗诉至南阳中院。

审理中,南阳中院法官认为三次鉴定结论均不相同,最后一次鉴定并不具有优于前两次鉴定结论的效力。检察人员将第二次鉴定意见的委托错误、检验过程及分析说明一一向法官作了详细解释说明后,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了杨某贵与李芝的调解书及镇平县法院再审判决书。

之后,检察机关建议同级法院执行回转,并将杨某贵的虚假诉讼案移交公安。2020年9月23日,镇平县公安局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杨某贵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