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天娇
今年 7 月,安徽省铜陵市检察机关公益部门人员在红星河支流行洪通道取水,通过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快速监测实验室检测,结果:水质合格。
在诉前检察建议的督促下,水污染问题得到解决。近日,皖江五市检察机关联合发布了服务保障长江(安徽)经济带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典型案例,在案件类型、领域,以及诉讼检察监督措施、工作机制运用以及监督效果上,具有一定代表性。
专家出庭证实修复费用合理
近年来,由于建筑市场对砂石需求旺盛,受利益驱使,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
2019 年 1 月,杨某某父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董某某,利用杨某某所有的采砂船多次在长江河道禁采区长江铜陵段红浮标水域非法采砂共计7000吨。此外,董某某、马某某分别在上述区域非法采砂500吨、4520吨。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江砂总价值33万余元。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公益诉讼案件予以立案审查,重点引导公安机关对杨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委托专家进行了评估,并会同专家到案发现场实地勘察,解决了确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的依据问题。
检察机关经委托评估,杨某某等人在长江铜陵段非法采砂合计产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7万余元。庭审中,检察机关通过申请专家出庭对评估意见全面分析阐述,证实了非法采砂行为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计算的科学性、合理性。
2019 年 11 月 6 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杨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至二万元不等;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杨某某等人对所参与的非法采砂数量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安徽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庭审期间,杨某某等人赔偿了全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38万余元;同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现场取样检测水质是否达标
《2019 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 铜陵市狮子山高新区栖凤路与纬一路交叉口处红星河支流行洪通道沿线雨污分流不到位,部分生活污水直排河道,水体污染严重。
今年3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将该问题作为公益诉讼线索交办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因案件影响重大,市检察院根据省院要求决定将本案提级办理。
4月底,铜陵市检察院依法开展了调查,调取了现场受到污染的证据及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责情况,针对该问题尚未及时有效整改的问题分别向铜官区住建局、西湖镇人民政府和狮子山高新区管委会发送诉前检察建议,包括全面排查附近生活污水来源、尽快完成管道整改、做好固体废物垃圾整治、落实河长制要求、建立长效保护机制、加强定期水体监测和管护等内容。
检察建议发出后,铜陵市检察院多次走访相关部门沟通整改工作,不定期现场查看整改工作进展。在收到各行政机关已完成整改的回复后,利用科技手段调查取证,及时派员到问题现场进行了取样,经快检实验室检测该行洪通道水质已达标。
持续监督保障禁渔工作开展
2019年7月1日,长江干支流流域全面禁渔后,少数不法分子依然铤而走险,大肆捕捞水产品。
对此,当涂县人民检察院对全县禁渔和涉渔生态保护工作展开调查,发现县域内长江及其支流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形屡禁不止,两处重要水源地存在不法分子破坏护栏,潜入水源地非法捕捞等诸多问题。这些情形严重危害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县农业农村局作为渔业主管部门存在怠于履职情形。
当涂县检察院依法先后向县农业农村局发出三份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行为;加强执法办案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宣传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 护力度;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保障“十年禁渔”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联合相关行政机关,配合县委县政府,开展长江渔民退捕转产及长江禁捕退捕工作,制定渔民退捕转产工作实施方案、渔民退转产工作流程、禁渔水域清理“三无”涉渔船只工作方案等,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加大非法捕捞查处和社会风险防控工作,目前已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