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涉黑涉恶案件也适用认罪认罚,黑恶分子也可以从宽?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如何保障被害人权益?怎样防止虚假认罪、替人顶罪情况出现……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发布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不受罪名或法定刑限制
记者:本批指导性案例中有涉及民营企业的单位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是如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相结合的?
答:犯罪单位作为独立的刑事诉讼主体,依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对犯罪单位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民营企业犯罪案件时,要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通过对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和深入调查了解,综合考虑企业经营情况,对促进经济发展、职工就业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做好涉罪企业和有关责任人的认罪认罚工作,促使涉罪企业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修复损害、挽回影响,将犯罪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积极整改的企业,符合不捕不诉条件的,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同时对自愿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进行走访、调查,查明企业犯罪的诱发因素、制度漏洞、刑事风险等,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企业整改等形式,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制度机制。注重做好对涉案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不起诉与行政处罚、处分的有效衔接,督促企业引以为戒、规范经营。
记者: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也适用涉黑涉恶等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对这些被告人也可以从宽吗?
答: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不受罪名或法定刑的限制,但并非只要认罪认罚就一律从宽,还要区分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权衡从严、从宽因素,做到区别对待、罚当其罪。对轻罪案件特别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尽量依法从简从宽处理。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依法从严追诉、不予从宽。
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办理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影响恶劣的共同犯罪、有组织犯罪案件,能够体现很好的积极效果。尤其是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如实供述,配合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获取证据,有利于取证固证,及时、有效惩治犯罪。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可以有效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实现对案件的深挖、彻查,这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推进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注重被害人权益保障
记者:我们注意到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十分注重被害人权益保障,具体有哪些做法?
答:最大限度维护被害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并促进化解社会矛盾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项重要价值功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这项制度在保障被害方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坚持被害方利益应当依法得到弥补。检察机关坚持主观悔罪要有客观的行为表现,要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评估认罪悔罪情节,将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的重要考虑因素,最大程度弥补被害方身心及财产受到的侵害,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
充分保障被害方的诉讼参与权。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向被害方依法进行权利告知,仔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保障被害方法定的诉讼参与权,充分听取被害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并作为对被告人从宽的重要参考。
有效发挥司法救助制度的作用。检察机关在促使被告人尽力赔偿的同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切实为被害方纾解困难提供帮助。2019年1月以来,检察机关共对33040名因犯罪侵害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4.89亿元。
从五方面履行主导责任
记者: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是如何履行主导责任的?
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模式发生重大变化,也赋予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的更重责任。检察机关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履行主导责任:
查明事实、夯实证据体系的责任。检察机关密切诉侦协作,在提前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引导侦查机关或者自行收集完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夯实证据体系,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奠定坚实的事实和证据基础。
主动开展教育转化工作的责任。在审查逮捕,尤其是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需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权利告知、释法说理、教育转化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减少对抗情绪,自愿认罪认罚。
积极做好被害方工作的责任。检察机关负有听取被害方意见的义务,应当积极推动双方达成和解谅解,并将刑事和解、赔偿情况作为被告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积极协调申请司法救助。
积极开展案件沟通和量刑协商,提出量刑建议的责任。控辩协商越充分,量刑建议越明确、具体,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好认罪认罚,减少不必要的反悔和上诉。
视情形对案件进行程序分流的责任。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对符合速裁、简易程序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程序选择的基础上,可以向法庭提出适用建议,从而推动实现繁简分流。
防止虚假认罪替人顶罪
记者:最高检在深化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面,有哪些具体的安排和打算?
答:最高检将按照“坚持依法应用尽用,在稳定保持较高适用率基础上,着力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质量和效果”的总体要求,重点从以下方面推进制度更好适用:
狠抓准确规范适用。全面落实配套规范文件,从严规范检察环节适用程序。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法定证明标准,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保障机制,防止虚假认罪、替人顶罪。完善量刑建议程序,健全量刑协商机制,推进量刑智能化建设,加强量刑建议说理,推进量刑精准化、科学化。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从宽标准,落实少捕慎诉,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依法能不逮捕的不捕、能不起诉的不诉,能从宽的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依法从严追诉、不予从宽。探索对认罪认罚重要环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强化与其他机关的协作配合。强化与监察、审判、公安及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统一认识、形成合力。提升速裁程序适用率,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做好刑事不起诉与行政处罚处分的衔接,避免“不诉了之”。完善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标准,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审慎提出抗诉,维护制度严肃性和司法公信力。推动出台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解决值班律师资源短缺问题。
强化自身建设,提升能力素质,防范廉政风险。深化落实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记录报告的“三个规定”,坚决防范枉法和腐败行为,确保制度“干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