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曹国忠 黄军辉
“每次不多‘拿’,也就是二三十块钱的东西。原想着不是什么事,大不了批评教育一下。没想到触犯了法律,还被判处2000元罚金。”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多次盗窃超市猪肉案件。
钟某是一位50出头的妇人,平时爱贪点小便宜。今年6月,她先后6次到遂平县某超市,趁工作人员不备,采取将猪肉装进衣服口袋或夹带于其他菜品中,共盗窃猪肉约6斤,价值约150元。6月16日上午,钟某再次到某超市,将猪肉藏于衣服口袋准备盗走猪肉1.63斤,被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案发后,钟某积极退赔,并取得超市谅解。
遂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以盗窃罪判处钟某罚金2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钟某1个月内盗窃6次猪肉,虽然价值不高,但已构上了“多次盗窃”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法官提示,公民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不要认为小偷小摸不是犯罪,切忌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