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范天娇 实习生汪涛
张某是安徽省蚌埠市某医院的职工,2018年,他准备参加当年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但是张某自认为备考不充分,无法通过这次的考试。于是他找到了硕士研究生毕业、正在蚌埠市某高校任教的朋友刘某,希望刘某能够替自己去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起初刘某拒绝了张某的请求,但张某依旧坚持让刘某替考,并多次上门说服刘某帮助自己。碍于朋友面子,刘某答应了张某的替考请求。
2018年8月25日,考试当天早上,张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准考证等交给刘某,随后刘某进入了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第四小学的考场,代替张某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开始时,监考老师并没有发现刘某是替考考生,但是当核对证件时,监考老师发现刘某与证件上的照片差异较大,于是上报了考点考务组。此时,眼看已经掩藏不住的刘某主动说出了自己替考的事实,随后刘某被交给公安机关。刘某落网后,张某也向公安机关投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和刘某在明知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依旧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发生了替考行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刘某归案后也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两人从轻处罚。2019年10月,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因犯代替考试罪,张某被判处管制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刘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