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2014年10月,自称从事电影制作工作的林某向窦某谎称某著名地产公司老总是自己的熟人,该地产公司近期有港股要上市,自己能分得价值1000万元的“原始股”,可以分给朋友购买。窦某随即给在某科技公司担任高管的好友胡女士打电话,询问其是否有意购买。胡女士认为朋友窦某是个靠谱的人,便毫不犹豫地决定出100万元购买该地产公司的原始股。
同年11月5日,胡女士在窦某办公室单方面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书》,委托林某代为购买该地产公司原始股事,并将100万元汇入了林某指定的账户,委托窦某将协议交给林某。
协议签订后,胡女士与林某之间再没接触。2014年12月,该地产公司在港股上市,窦某催促林某按协议约定将胡女士购买的原始股转到其名下。林某一再推脱,并谎称自己是通过某外籍商业合作伙伴办理的相关手续,但其已病逝,目前无法办理。胡女士感觉被骗,随即报案。
经查,该地产公司自设立至2014年12月期间,不存在某外籍人士作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林某已将骗得的钱款挥霍。最终,被告人林某因犯诈骗罪,被西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1万元,并被责令退赔其诈骗所得的100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被害人胡女士作为一名科技公司高管,理应具备一定的社会交往经验和反诈防骗意识,但由于其轻信自认为靠谱的好朋友,同时受到知名企业原始股未来可能会产生高额回报的诱惑,最终仍是上当受骗。法官提醒,在诱惑面前应保持清醒,对于自称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三思而行,切莫因人情纽带代替亲自核实和审慎决策,从而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