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投资入股为名诈骗200万元

2021-01-13 来源:法制网 热度:971℃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黄辉 通讯员周玉 胡星星

男子隐瞒并未实际成立公司事实,骗取他人信任投资,并将所得投资款偿还其它债务,最终致自己身陷囹圄。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诈骗案,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被害人魏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万元。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胡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向被害人魏某隐瞒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未实际成立的事实,并伪造了某公司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资料以骗取魏某信任,与魏某签订了一份增资扩股协议,约定魏某投资200万元,占股25%。2019年12月18日,魏某按照约定向胡某支付了200万元的入股资金。被告人胡某收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为魏某办理投资入股手续,而是将上述入股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及另一公司经营所欠债务。后被害人魏某多次催促胡某履约或退款,胡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20年1月,被告人胡某更换了联系方式并藏匿以躲避债务。2020年3月,被害人魏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6月胡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坦白情节从轻处罚。根据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