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东中院二审宣判一起35人涉黑案

2021-01-22 来源:法制网 热度:1085℃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2020年12月23日,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殷某伟等35人涉黑案作出二审判决,对上诉人李某梅、张某胜、殷某莹、鲁某以及原审被告人赵某等5人依法予以改判。其中,上诉人李某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7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上诉人张某胜、殷某莹、鲁某等3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审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维持本案其他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一审的定罪量刑。

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在格尔木市对被告人殷某伟等35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殷某伟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罚金7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被告人殷某伟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733000元;依法追缴非法采矿违法所得4782706.50元;非法采矿、滥伐林木中的涉案财产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李某梅等19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被依法判处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14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1名被告人被免于刑事处罚。

该案一审宣判后,殷某伟等11名被告人不服,向海东中院提起上诉。海东中院依法受理该案后,及时选派业务精湛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对331宗案卷仔细查阅的基础上,赶赴格尔木市讯问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听取了各辩护人意见,进行了认真评议。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殷某伟、李某等11人和原审被告人丁某、付某林等24人的行为,分别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强迫劳动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罪、串通投标罪、滥伐林木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二审查明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上诉人李某梅、张某胜、殷某莹、鲁某等4人自愿认罪服罪认罚,原审被告人赵某的自首情节应予认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该案的终审判决,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法律尊严和群众合法权益,打击和震慑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定信心和决心,有效巩固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成果,为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收官战”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