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香兰素”技术秘密判赔1.59亿元

2021-03-12 来源:法制网 热度:595℃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蔡长春

2月26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敲响法槌,人民法院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落下帷幕。

据了解,这起刚刚宣判的侵害“香兰素”技术秘密高额赔偿案,综合考虑侵权人以侵权为业等侵权行为情节、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后,改判各侵权人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系我国法院生效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周翔介绍说,法庭成立两年来,充分发挥制度优势,不断加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依法审结了一大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近日,最高法发布了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保护重要产业核心技术

【基本案情】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发了乙醛酸法生产香兰素工艺,并将之作为技术秘密保护。该工艺实施安全、易于操作、效果良好,相比传统工艺优越性显著,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基于这一工艺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据了香兰素全球市场约60%的份额。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认为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某、王某某未经许可使用其香兰素生产工艺,侵害其技术秘密,故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2亿元。

浙江高院认定侵权成立,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浙江高院在作出一审判决的同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但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并未停止使用行为。

除王某某外,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法提出上诉。二审中,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上诉请求的赔偿额降至1.77亿元。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相关数据,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巨大、侵权规模大、侵权时间长、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性质恶劣等因素,改判王龙集团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某、王龙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1.59亿元。同时,法庭决定将本案涉嫌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

【典型意义】该案系我国法院生效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通过该案判决,依法保护了重要产业核心技术,切实加大了对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明确了以侵权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责任,依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推进了民事侵权救济与刑事犯罪惩处的衔接,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

促进专利纠纷实质解决

【基本案情】敦骏公司是名称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敦骏公司认为,维盟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冠峰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故向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泉州中院一审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冠峰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遂作出一审判决:维盟公司、冠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维盟公司赔偿敦骏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

维盟公司不服,向最高法提起上诉。敦骏公司向泉州中院提起本案诉讼前,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维盟公司就涉案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一审法院就敦骏公司提起的民事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维盟公司就上述无效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因不服该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向最高法提起上诉。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统筹审理了上述涉及同一专利的行政、民事上诉案件,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行政二审判决,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12月30日作出民事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维持关于停止侵权、赔偿1000万元的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在两案中充分发挥统一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上诉案件的制度优势,有效破解了专利行政确权程序与民事侵权程序交叉进行情形下的“一案等一案”问题和惯常的“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处理可能引发的程序空转延宕问题,以及权利要求解释不一致的裁判尺度问题,实现了专利行政确权案件与专利民事侵权案件审理的无缝衔接和结果协调,促进了专利纠纷的实质性和一揽子解决。

实事求是确定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源德盛公司是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制造商、销售商提起了批量专利维权诉讼。在源德盛公司诉品创公司一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品创公司系侵权产品制造商,其在已有案件认定其制造、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然持续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考虑制造行为的侵权源头性质,以及品创公司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的情节,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源德盛公司100万元。品创公司不服,向最高法提起上诉。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源德盛公司诉晨曦通讯部一案中,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晨曦通讯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考虑到源德盛公司没有提交侵权损害数额证据,而被诉侵权产品价格低、利润薄,晨曦通讯部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小,属于有证据证明侵权损失低于法定赔偿数额下限的情形,故酌情确定晨曦通讯部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源德盛公司不服,向最高法提起上诉。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针对“自拍杆”“打火机”等批量维权案件,积极推动溯源维权和诉源治理。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加大侵权惩处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零售商和使用者,实事求是依法确定其法律责任,有证据证明侵权损害高于法定赔偿上限或者低于法定赔偿下限的,可以在上限以上或者下限以下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