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实控人等向投资者赔偿24.59亿元

2021-11-18 来源:法制网 热度:783℃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芬棉

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代表原告5万余名投资者,获判赔约24.59亿元。据了解,该案是我国首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此案“示范意义重大”,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

投服中心称,此案标志着以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色的中国式集体诉讼司法实践成功落地,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也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新标杆。

特别代表人提起诉讼

按照新证券法规定,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该规定出台后,立即受到各界关注。

投服中心介绍,2020年12月31日,11名自然人请求发起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普通代表人诉讼。2021年3月26日,广州中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同日,投服中心公开接受投资者委托。4月8日,投服中心向广州中院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4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发布公告,同意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历经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及多次调解会议后,广州中院于11月12日开庭宣判。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实施日2017年4月20日,揭露日2018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广州中院委托,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损失,测算投资者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损失测算后受损投资者52037名,损失约24.59亿元。判决认定该损失由康美药业责任人向投资者予以赔偿。

财务造假代价惨重

康美药业公司连续3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5月13日,证监会对该公司和21名责任人作出罚款和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决定。今年2月18日,证监会又对负责康美药业财务审计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中珠江)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广州中院在庭审中查明,康美药业披露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和未按规定披露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正中珠江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均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对这起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康美药业实控人等赔偿投资者损失约24.59亿元,同时还特别明确了各被告尤其是实控人、时任董监高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其中,承担100%连带责任的有实际控制人马兴田、许冬瑾,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邱锡伟,财务总监庄义清,职工监事、副总经理温少生,监事、独立董事马焕洲和审计机构正中珠江合伙人、签字会计师杨文蔚;承担20%连带责任(约4.92亿元)的有董事马汉耀、董事林大浩、董事李石、监事会主席罗家谦、监事林国雄、副总经理李建华、副总经理韩中伟、副总经理王敏;承担10%连带责任(约2.46亿元)的有兼职独立董事江镇平、李定安、张弘;承担5%连带责任(约1.23亿元)的有兼职独立董事郭崇慧、张平。

据了解,康美药业目前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投服中心称,2021年7月22日,投服中心代表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被选为康美药业破产重整案9家债权人委员会委员之一,将参与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特别代表人诉讼债权人合法权益。

“惩首恶”绝不手软

法院判决首追康美药业造假元凶。

除此之外,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通报,上市公司积极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款。在广东省及各方的协调努力下,康美药业10月30日发布的公告披露,经揭阳中院对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产进行强制执行,所得款项共计16.41亿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账户,用于冲抵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同时,司法机关追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刑事责任。经侦查终结,佛山市检察院已于10月27日向佛山中院提起公诉,指控马兴田犯相关刑事证券犯罪。佛山中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相关案件,并与前期受理的康美药业、马兴田单位行贿案合并审理,切实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证监会称,通过多种手段并举,构建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让康美药业案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有利于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