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蓝”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自贸港营商环境

2021-03-12 来源:法制网 热度:824℃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邢东伟 翟小功

“感谢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为维护法律公平正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付出的辛苦和努力……”近日,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收到陈某诈骗案受害企业的感谢信。

作为海南某公司负责人,陈某首先通过虚假诉讼骗取669.84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3.8亿余元),后又以合作开发土地为幌子诈骗其他公司2.5亿元,共计6.3亿余元。

近日,经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无期徒刑。海南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办好案件的同时做好以案释法,充分维护民企权益,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虚假诉讼骗取土地使用权

1993年2月,青亚公司(2006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实际控制人为王某某)与三才联合公司签约联营开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三才经济综合城,并将837.3亩土地登记在两公司名下,但土地一直处于闲置状态。

2010年4月,王某某委托穆某恢复青亚公司营业资质并盘活上述土地。2011年下半年,穆某和陈某谈起王某某委托穆某盘活土地之事,陈某意图骗取该土地使用权,与穆某商定虚构债权债务及青亚公司提供担保。后陈某伪造借款合同、收据等材料,虚构滨江公司(陈某为实际控制人)借到九龙湾公司4300万元、青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于2012年通过公证认定滨江公司逾期未归还九龙湾公司借款。

2012年3月,陈某持虚假材料代表九龙湾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使得上述土地证项下80%土地使用权(669.84亩)交付九龙湾公司抵偿债务。后国土部门给九龙湾公司办理了土地权证。经评估,该土地使用权当时市场价值为3.8亿余元。

2016年8月,原省国土资源厅向陵水县政府发函,认定青亚公司土地证项下的837.3亩国有土地(含已过户至九龙湾公司名下的669.84亩)属于闲置土地,采取置换方式处置上述669.84亩土地不符合规定,应立即停止置换。2019年4月,陵水县政府决定依法无偿收回九龙湾公司名下的669.84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虚构合作开发诈骗2.5亿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陈某与北京某企业负责人涂某就九龙湾公司拟置换到清水湾旅游度假区的276.84亩土地合作开发事宜进行多次洽谈。其间,陈某并没有向涂某如实披露目标地块的初始来源、已被要求停止置换及将被无偿收回等重要事实,以合作开发土地为名诈骗钱财。

2018年2月,陈某代表九龙湾公司,涂某代表北京某企业,双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共同以上述276.84亩土地合作开发“山海天”项目,北京某企业出资9亿元,占51%权益,在完成土地置换之前北京某企业先付给陈某3.5亿元。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3月,北京某企业先后9次转款2.5亿元给陈某。陈某自收到款项的次日起,伙同亲属董某、董某莉、张某龙通过大额取现、地下钱庄等途径疯狂转移、隐匿、挥霍合作资金,且在案发后拒不归还。北京某企业被诈骗后,整个集团面临着资金链断裂的危局,导致在建项目停工、员工失业,纠纷不断。

案发后,陵水县公安局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成功破获该起特大诈骗案。2020年5月,经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认为,陈某诈骗数额累计6.3亿余元,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年9月,海南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董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均被依法判刑。

为受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2019年4月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该案后,鉴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及民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关乎外地投资者对投资海南的信心的实际情况,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十分重视,及时向省检察院汇报、请示,并多次召开检委会专题研究案情。

根据该院检委会部署,案件承办人本着“严厉打击侵害企业犯罪,维护民企合法权益、净化投资环境、服务保障好自贸港建设”的责任担当,对该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针对涉案土地来源尚未查明,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情况,指导公安机关核实了土地来源所依据材料的真实性,查清了陈某伙同他人提供一系列虚假材料获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事实。

此外,省检察院第一分院积极督促公安机关追赃,为受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及时“止损”。针对2.5亿元资金流向问题,检察官认真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梳理数百张银行凭证、交易清单,数千条资金交易记录,厘清了复杂的案情脉络,并督促公安机关在案件开庭前及时追回赃款1.1亿元,扣押了一批涉案人员的固定资产。

庭审中,公诉人条理清晰地阐明了认定犯罪的证据及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并当庭开展以案释法和说理,充分阐述海南自贸港建设大背景下,办理该案对维护民企合法权益、提振外地投资信心、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